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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