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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