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