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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