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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