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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