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六十三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收购。
国家鼓励畜禽屠宰经营者直接从畜禽养殖者收购畜禽,建立稳定收购渠道,降低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