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