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