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七条 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
(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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