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六条 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途明确;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
(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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