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四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进的目的明确、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来自非疫区;
(四)符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