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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