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