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核批准,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