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同类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