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