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九条 与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单位以及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有关申请的评估、评审以及对进境畜禽遗传资源的测定、评估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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