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二十条 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信息,包括重要的畜禽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及其数据、资料、样本等,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