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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