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十四条 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审批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延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