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章 疫苗流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者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者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采购。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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