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将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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