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九条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