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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