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八章 监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官的政务处分、处分或者人事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