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官不得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对于上述行为,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未经批准不得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与其进行交往。对于上述行为,知悉情况的监察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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