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七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