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七章 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 第四十九条 监察官离任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官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监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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