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八节 搜  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八节 搜  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应当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搜查女性的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监察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调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见证人出示《搜查证》,要求其签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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