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及时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核对。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