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审核,并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二)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其他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三)本单位对部分问题线索有管辖权的,对有管辖权的部分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将其他问题线索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四)监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及时退回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