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线索处置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 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