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于需要启封的财物和文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办理。重新密封时,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密封材料上签名、记明时间。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