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已移交涉案财物保管部门保管的涉案财物,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经审批可以临时调用,并应当确保完好。调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归还时,调查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当面清点查验。保管部门应当对调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登记,全程录像并上传涉案财物信息管理系统。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