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后,该国家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监察机关续行查封、扣押的顺位与该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顺位相同。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