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解除查封、扣押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原持有人或者近亲属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附《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要求其签名或者盖章。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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