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立案调查之前,对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经审批可以接收。 接收时,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会同持有人和见证人进行清点核对,当场填写《主动上交财物登记表》。调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应当在登记表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主动上交的财物,应当根据立案及调查情况及时决定是否依法查封、扣押。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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