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时,应当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可以依法强制查封、扣押。 调查人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持有人进行清点核对,开列《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记明。 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为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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