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节 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 调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原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经审批,应当在查明后三日以内退还,并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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