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