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节 鉴 定 第一百五十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