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四节 通  缉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节 通  缉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违法犯罪的调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经审批及时销毁。对销毁情况应当制作记录,由调查人员签名。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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