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四节 通  缉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节 通  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对在逃的应当被留置人员,依法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的,应当按规定报批,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送交执行时,应当出具《通缉决定书》,附《留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被通缉人员信息,以及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等有关情况。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有决定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出具《通缉决定书》,并附《留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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