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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