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接到口岸移民管理机构查获被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边控对象的通知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到达口岸办理移交手续。无法及时到达的,应当委托当地监察机关及时前往口岸办理移交手续。当地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