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谈 话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谈 话 第七十一条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