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 (一)全额退赃的; (二)退赃能力不足,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的; (三)犯罪后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大部分损失的。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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