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一)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监察机关掌握,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二)在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监察机关谈话时投案的; (四)职务犯罪问题虽被监察机关立案,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向监察机关投案的; (五)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投案意愿,后到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六)涉嫌职务犯罪潜逃后又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投案的; (七)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八)经他人规劝或者在他人陪同下投案的; (九)虽未向监察机关投案,但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的; (十)具有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的。 被调查人自动投案后不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适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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