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未分类 第六节 处  置 第二百一十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复审、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监察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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